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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优化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公告
根据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结合政策实施情况,经福建省商务厅、发改委、公安厅、财政厅、税务局研究,现对《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〈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闽商务规〔2024〕7号,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,具体如下:
在《实施细则》基础上,扩大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范围,取消个人消费者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,即在政策实施期间,个人消费者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具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,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。
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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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公安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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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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